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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條、噪音管制法第四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三條規定,有關各該業務 ,係屬縣市政府主管事項,不宜交由鄉鎮市衛生所逕為處理。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73.9.19.衛二字第5795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3年9月19日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條、噪音管制法第四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三條規定,有關各該業務
    ,係屬縣市政府主管事項,不宜交由鄉鎮市衛生所逕為處理。(行政院衛生署73.9.19.衛二
    字第五七九五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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