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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藥房藥師(生)未依「中華藥典國民處方選輯」調劑,中藥房未依「固有成方」給藥,而
擅自加減其中部分藥物,應如何處理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75.1.28.衛署醫字第56828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5年1月28日
主旨:所詢西藥房藥師(生)未依「中華藥典國民處方選輯」調劑,中藥房未依「固有成方
」給藥,而擅自加減其中部分藥物,應如何處理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七十四年十一月十三日七四衛一字第0五二二九號函。
二、藥師(生)未依「中華藥典、國民處方選輯」之處方調劑,中藥販賣業者未依「固有
成方」調劑藥品零售,而擅自加減其中部分藥劑時,如未依涉及醫療行為,前者核屬
違反藥師法第二十條之規定,應依同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處罰,早經本署六十九年十
二月十日衛署醫字第三0一八六九號函有案;後者係屬「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管理辦
法」第六條後段之規定,應依藥物藥商管理法第八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處罰。
三、來文說明二前段所述:國民處方選輯及固有成方,其調劑均屬藥師用藥行為一節,按
目前藥師之用藥行為尚未包括中藥固有成方之調劑在內,併此敘明。(行政院衛生署
75.1.28.衛署醫字第五六八二八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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