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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大信藥局負責人兼藥品管理人林順利君同時具有牙醫師資格並開設牙科診所乙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76.4.30.衛署醫字第65404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6年4月30日
主旨:有關貴轄大信藥局負責人兼藥品管理人林順利君同時具有牙醫師資格並開設牙科診所
乙案,覆請查照。
說明:
一、覆貴局七十六年四月一日七六高市衛四字第0七二七九號函。
二、林順利君於貴轄崗山南街四六六號設立大信藥局,復於隔鄰四六八號設立林順利牙科
診所,並將中間隔牆打通合併經營,應可視為同一場所,免依醫師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處罰。其因打通隔牆是否影響建築物安全,應移送工務單位依建築法有關規定處辦。
三、大信藥局之設備場所倘與原登記不符,應依藥物藥商管理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變更
登記。
四、藥局與診所設立於同一場所,其調劑處所及設備無不可共用之規定,惟是否有違反藥
師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情事,請加強查核處理。(行政院衛生署76.4.30.衛署醫字第
六五四0四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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