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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短期出國探親及期滿未返者,請權責單位從嚴審查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62.02.20. 台內役字第514683號
發文日期:民國62年2月20日
1.為防止藉短期出國探親不返,對「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九款(附註:68 年
修正辦法第十三條第八款) 原因出境者,請權責單位依照下列原則從嚴審查。
(1)僑居國外直系尊親屬及配偶或子女重病,必須省親時,以必須本人照護者為要件。
(2)對當地 (僑居地) 醫院診斷證明書請僑領或使館切實查證屬實後再予加簽。
2.對民四一年次役男吳○龍短期出國探親未返請核示一案,可依照徵兵規則第十三條規定
之當然通報人 (役男之父) 通知回國接受徵兵處理,如有必要,可通知核准出國機
關協助,并函請入出境管理局參酌是否可限制「當然通報人」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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