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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可否未經醫師處分,僅依患者之口述,給予中藥濃縮劑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76.07.28. 衛署醫字第67550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6年7月28日
主旨:所詢有關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可否未經醫師處方,僅依患者之口述,給
予中藥濃縮劑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七十六年六月二十四日彰院興到已字第二0三四0號函。
二、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執行中藥業務,應依「藥師執行中藥業務管理辦法」
(附影本)規定,向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其未經醫師處方,僅依患者之口述
,調劑供應中藥濃縮製劑,若未涉及診斷,尚難認屬醫療行為,應依違反藥師法第二
十條之規定,按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處罰。
三、藥師如有自行檢視病人症狀而交付藥劑之行為,即涉及診斷治病情節,應受醫師法第
二十八條之約束。(行政院衛生署76.7.28.衛署醫字第六七五五0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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