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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藥劑生開設藥局並調劑藥品,若未涉及麻醉及毒劑藥品之買賣,或麻醉藥品之調劑者,應屬 合法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77.7.1.衛署醫字第73455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7年7月1日
    主旨:承詢藥劑生執業有關疑義,復如說明段,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七十七年六月三日花院健刑丙字第一0三七0號函。
     二、藥劑生開設藥局並調劑藥品,若未涉及麻醉及毒劑藥品之買賣,或麻醉藥品之調劑者
       ,應屬合法。至所請鑑定藥品是否含有麻醉藥品成分一節,業經函轉本署藥物食品檢
       驗局處理逕復貴院。
     三、有關醫療行為疑義,茲檢附本署65.4.6. 衛署醫字第一0七八八0號函釋影本一份,
       請參考。
     四、藥劑生聽患者口述病情後,未依「國民處方選輯」之處方調劑,而擅自增減其中部分
       藥劑時,若未涉及診斷,尚難屬醫療行為,而係違反藥師法第二十條之規定(依藥劑
       生資格及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藥劑生之管理,本辦法未規定者,依藥物藥商管理
       法及準用藥師法及準用藥師法有關規定辦理」),請依個案事實認定。(行政院衛生
       署77.7.1. 衛署醫字第七三四五五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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