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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藥劑生於執行業務者,按病患之口述及症狀,依「中華藥典國民處方選輯」配售藥品給病患 ,是否即屬醫師法第二十八條所稱擅自執行醫療業務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77.9.24.衛署醫字第75184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7年9月24日
    主旨:關於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對於藥劑生於執行業務者,按病患之口述及症狀,
       依「中華藥典國民處方選輯」配售藥品給病患,是否即屬醫師法第二十八條所稱擅自
       執行醫療業務所持見解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秘書長77.9.14.七七秘臺廳(二)字第0一九一九號函。
     二、按「藥師受理醫師處方或依中華藥典、國民處方選之處方調劑。」為藥師法第二十條
       所規定。又國民處方選輯第一版(原為中華藥典國民處方選輯第二版)處方內所收載
       之藥品均為效能明晰、作用良好具安全性者,藥師依病患之敘述調劑國民處方選輯內
       之處方交付病人,依法尚無不合,又其在調劑前為維護用藥安全,得對患者詳問用藥
       歷史等有關問題,以便獲得足夠之資訊,俾便調劑。
     三、復按藥物藥商管理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藥品調劑應由藥師為之。但不含麻醉藥
       品者,得由藥劑生代之。故藥師、藥劑生依病患之敘述,並詢問病患用藥歷史,依中
       華藥典國民處方選輯調劑,如未涉及診斷,依法尚無不合。(行政院衛生署 77.9.24
       . 衛署醫字第七五一八四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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