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衛生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鑑定良安西藥房許阿良、許福明父子被指控涉嫌包藥給劉建村服用之行為有無疏失或不當, 及藥劑生是否可調配處方供患者服用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78.2.27.衛署醫字第78532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8年2月27日
    主旨:貴處函請鑑定良安西藥房許阿良、許福明父子被指控涉嫌包藥給劉建村服用之行為有
       無疏失或不當,及藥劑生是否可調配處方供患者服用乙案,復如說明段,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七十八年二月四日南檢勤修字第二0八五號函。
     二、依藥師法第二十條規定「藥師受理醫師處方或依中華藥典、國民處方調劑」。國民處
       方選輯第一版處方所收載者,均為效能明晰、作用良好,具安全性之藥品,藥師依病
       患之敘述調劑國民處方選輯內之處方交付病人,於法尚無不合,而其在調劑前,為維
       護用藥安全,得對患者詳問用藥歷史等有關問題,以便調劑。又藥物藥商管理法第五
       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藥品調劑應由藥師為之。但不含麻醉藥品者,得由藥劑生代之。
       」,故藥師、藥劑生依病患之敘述,依中華藥典、國民處方選輯調劑,如未涉及診斷
       ,於法尚無不合。至藥師、藥劑生如僅依患者口述症狀,未經醫師處方而調配須醫師
       處方藥品供患者服用,若未涉及診斷,尚難認屬醫療行為,而係違反藥師法第二十條
       之規定。至本案許阿良、許福明父子之行為,有無疏失或不當乙節,請逕參酌事實認
       定。
     三、檢還原附七十七年度相字第七七七號相驗卷宗影本乙份及錄音帶乙捲。(行政院衛生
       署78.2.27.衛署醫字第七八五三二三號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