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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芬園鄉鄉長李耀東醫師,其當選鄉長前開設之診所,應不得辦理換照,並應即辦理歇
業登記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79.7.24.衛署醫字第88907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9年7月24日
主旨:彰化縣芬園鄉鄉長李耀東醫師,其當選鄉長前開設之診所,應不得辦理換照,並應即
辦理歇業登記,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七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七九衛一字第三九八七六號函。
二、本案經轉准銓敘部七十九年七月三日七九臺華甄四字第0四二三七七九號函表示:「
查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復查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二四九號解釋:『醫業為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所稱之業
務,公務員雖在公餘時間亦不得兼任。』茲以鄉鎮縣轄市長係屬公務員服務法所稱之
公務員,不得兼任醫業,前經本部於民國七十七年四月十五日以(七七)臺華甄二字
第一四八三二一號函釋有案。是以李員自不得以醫療法並無不准合格醫師申請開業之
限制規定,而排除其適用。」。(行政院衛生署79.7.24.衛署醫字第八八九0七七號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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