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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醫事人員執業執照格式如附件,並自本(八十二)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82.6.28.衛署醫字第824597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2年6月28日
主旨:訂定醫事人員執業執照格式如附件,並自本(八十二)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說明:
一、醫師法第八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
二、藥師法第七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五條。
三、護理人員法第八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
四、助產士法第七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
五、藥劑生資格及管理辦法第七條。
六、醫事檢驗人員管理規則第五條。(行政院衛生署82.6.28.衛署醫字第八二四五九七五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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