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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事業單位醫務室申請為特約診所之辦理原則乙案
發文機關:中央健康保險局
發文字號:中央健康保險局84.2.27.健保醫字第84001479號
發文日期:民國84年2月27日
主旨:有關事業單位醫務室申請為特約診所之辦理原則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廠八十三年十一月九日函。
二、依據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三條:「依醫療法規定經核准設立
之醫院、診所,得申請為本保險之門診特約醫院、診所…」。
三、投保單位依據勞工安全衛生子法規「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三條規定,所設置之員工
醫務室,申請辦理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業務,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僅聘兼任醫師者,不予特約。
(二)聘有專任醫師,並領有開業執照者,可申請為特約診所,辦理門診診療業務。
(三)除偏遠地區醫療資源不足,可對外開放,收治對象不限本單位員工外,其餘地區
員工醫務室以收治本單位員工為限。
(四)「某某醫務室」為醫療法施行細則所規定之診所名稱,不須辦理變更名稱為「某
某診所」。
(五)診所設備依醫療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六)負責醫師執業時間依各醫務室業務需要,自行訂定。
(七)申請特約之醫務室,經審查合格者,應依特約及管理辦法規定辦理簽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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