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衛生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事業單位醫務室申請為特約診所之辦理原則乙案 發文機關:中央健康保險局
    發文字號:中央健康保險局84.2.27.健保醫字第84001479號
    發文日期:民國84年2月27日
    主旨:有關事業單位醫務室申請為特約診所之辦理原則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廠八十三年十一月九日函。
     二、依據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三條:「依醫療法規定經核准設立
       之醫院、診所,得申請為本保險之門診特約醫院、診所…」。
     三、投保單位依據勞工安全衛生子法規「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三條規定,所設置之員工
       醫務室,申請辦理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業務,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僅聘兼任醫師者,不予特約。
      (二)聘有專任醫師,並領有開業執照者,可申請為特約診所,辦理門診診療業務。
      (三)除偏遠地區醫療資源不足,可對外開放,收治對象不限本單位員工外,其餘地區
         員工醫務室以收治本單位員工為限。
      (四)「某某醫務室」為醫療法施行細則所規定之診所名稱,不須辦理變更名稱為「某
         某診所」。
      (五)診所設備依醫療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六)負責醫師執業時間依各醫務室業務需要,自行訂定。
      (七)申請特約之醫務室,經審查合格者,應依特約及管理辦法規定辦理簽約手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