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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製造或輸入未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之化粧品(一般化粧品),除眼線及睫毛膏類仍應申
請備查外,其餘之一般化粧品均免予申請備查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84.05.03. 衛署藥字第84024111號
發文日期:民國84年5月3日
主旨:公告製造或輸入未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之化粧品(一般化粧品),除眼線及睫毛膏類
仍應申請備查外,其餘之一般化粧品均免予申請備查。自即日起實施。
說明:
一、依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 7條第 2項及第16條第 2項。
二、對於使用後立即清洗或與皮膚較無直接接觸之一般化粧品,業經本署於80.8.7衛署藥
字第963940號公告免予申請備查在案。
三、免予申請備查之一般化粧品,其標籤、仿單或包裝,不得標示藥品效能,違者以違反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 6條之規定,依同條例第28條規定論處。其衛生標準,仍應符
合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及其相關規定。
四、至含藥化粧品(如含有含藥化粧品基準之成分、染髮劑、燙髮劑及防曬劑等化粧品)
,仍應事先申請查驗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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