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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約診所申辦分娩業務疑義
發文機關:中央健康保險局
發文字號:中央健康保險局 84.6.20. 健保醫字第84006621號
發文日期:民國84年6月20日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特約診所申辦分娩業務,應
經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設置門診手術室、產房、嬰兒室及觀察病床,未設置門診手術室者
,不得實施剖腹產手術。凡符合前述條文規定之診所,應同時申辦一般門診業務、自然分娩
及剖腹產等三項業務,不得分別選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