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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特約診所申辦分娩業務疑義 發文機關:中央健康保險局
    發文字號:中央健康保險局 84.6.20. 健保醫字第84006621號
    發文日期:民國84年6月20日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特約診所申辦分娩業務,應
    經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設置門診手術室、產房、嬰兒室及觀察病床,未設置門診手術室者
    ,不得實施剖腹產手術。凡符合前述條文規定之診所,應同時申辦一般門診業務、自然分娩
    及剖腹產等三項業務,不得分別選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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