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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之醫師,可否應聘為省立雲林教養院兼職特約醫師一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84.6.20. 衛署醫字第84031029號
    發文日期:民國84年6月20日
    主旨:有關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之醫師,可否應聘為省立雲林教養院兼職特約醫師
       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八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八十四局力字第一九三0五號簡書函。
     二、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特約醫院及診所,不得
       擅自派醫師至投保單位為保險對象提供門診診療或假藉義診名義招攬病人。惟為解決
       公、私立老人扶、療養機構及殘障福利機構之醫療業務,醫師經向地方衛生主管機關
       報准,並向所在地中央健保局分局報備後,得以支援方式赴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設立之公、私立老人扶、療養機構及殘障福利機構,為全民健保之保險對象提供醫療
       服務。
     三、醫師越區支援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公、私立老人扶、療養機構及殘障福利
       機構醫療業務,應依醫師法第八條之二規定,向原執業地及行為地之衛生主管機關報
       准,始得為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之醫生赴上開單位提供醫療服務,並應
       再向原服務醫療機構所在地之健保分局報備。
     四、本案省立雲林教養院屬殘障福利機構,於備有符合醫療機構設置標準診療室後,依上
       開規定,可聘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之醫師為其兼職特約醫師,赴該院為全民
       健保之保險對象提供醫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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