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公告製造或輸入冷燙劑,其標籤、仿單或包裝應刊載之事項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84.8.23. 衛署藥字第84056021號
發文日期:民國84年8月23日
主旨:公告製造或輸入冷燙劑,其標籤、仿單或包裝應刊載之事項。
依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六條。
說明:
一、本類產品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刊載品名、製造廠
名、地址、許可證字號、成分、用法、重量或容量、批號或出廠日期、保存方法、保
存期限等;其用途為 "冷燙頭髮" 注意事項至少需標示
(1)若不慎濺及眼睛請直接以大量清水沖洗後送醫處理。
(2)限用於頭髮,不得作其他用途。
(3)使用過程中若有過敏、刺激等異常現象,請即停止使用。
(4)頭部、臉部、頰部等地方有腫痛、傷口或皮膚病時,請勿使用。( 5)本品限外用
應置於孩童伸手不及處。
(6)每次用後均應澈底洗手。
二、輸入冷燙劑除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刊載外,並應於中文仿單刊載前項規
定事宜。
三、本公告前已核發之冷燙劑許可證,應於八十五年二月一日前依前項應刊載事項自行加
刊。
四、未依本公告規定刊載者以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六條之規定,依同條例第二十八
條規定論處。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