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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製造或輸入冷燙劑,其標籤、仿單或包裝應刊載之事項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84.8.23. 衛署藥字第84056021號
    發文日期:民國84年8月23日
    主旨:公告製造或輸入冷燙劑,其標籤、仿單或包裝應刊載之事項。
    依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六條。
    說明:
     一、本類產品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刊載品名、製造廠
       名、地址、許可證字號、成分、用法、重量或容量、批號或出廠日期、保存方法、保
       存期限等;其用途為 "冷燙頭髮" 注意事項至少需標示
       (1)若不慎濺及眼睛請直接以大量清水沖洗後送醫處理。
       (2)限用於頭髮,不得作其他用途。
       (3)使用過程中若有過敏、刺激等異常現象,請即停止使用。
       (4)頭部、臉部、頰部等地方有腫痛、傷口或皮膚病時,請勿使用。( 5)本品限外用
        應置於孩童伸手不及處。
       (6)每次用後均應澈底洗手。
     二、輸入冷燙劑除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刊載外,並應於中文仿單刊載前項規
       定事宜。
     三、本公告前已核發之冷燙劑許可證,應於八十五年二月一日前依前項應刊載事項自行加
       刊。
     四、未依本公告規定刊載者以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六條之規定,依同條例第二十八
       條規定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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