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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機構違反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84.9.23. 衛署醫字第8405334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4年9月23日
主旨: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機構違反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三十二
條規定,經中央健康保險局處糾正處分者,如未有其他之違規事實,可免依醫政管理
相關法規,處以停業或撤銷開業執照之處分,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八十四年八月十八日八四衛三字第二六五0一號行政處分書辦理
。
二、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因違反醫政管理相關
法規,經衛生主管機關停業或撤銷開業執照處分者,應予終止特約。為避免對違規之
全民健康保險局特約醫療機構處分過當,對於經中央健康保險局糾正處分之醫療機構
,衛生主管機關請依主旨段規定辦理。(行政院衛生署84.9.23.衛署醫字第八四0五
三三四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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