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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約醫院診所交付指示用藥,或交付處方箋由病人自行至特約藥局調劑付費規定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84.09.23. 衛署健保字第8406137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4年9月23日
主旨:有關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所可否交付指示用藥,或交付處方箋由病人自行至特約
藥局調劑並自付費用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八十四年五月三日健保醫字第八四00四五六四號函。
二、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
於本保險給付範圍內,所需之藥劑、治療材料及其他屬於保險給付項目,除保險人規
定之特定治療材料外,不得囑保險對象自購藥劑、治療材料或自費檢查及收取費用,
並不得應保險對象之要求,而予處方、用藥、檢查及申報費用。
三、依照前述規定,如依保險對象病情,必需使用本保險不給付之指示用藥或成藥治療,
特約醫療院所自得交付使用,並依醫療機構收費標準向保險對象收取費用,或交付處
方箋予保險對象至特約藥局調劑並自付費用。
四、惟依保險對象病情,使用本保險給付範圍之藥品品項,即可治療者,特約醫療院所不
得使用本保險不給付之藥品,而要求保險對象自付費用。(行政院衛生署84.09.23.
衛署健保字第八四0六一三七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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