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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暫無負責醫師之衛生所,以支援醫師暫代看診之處理意見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84.10.02. 衛署健保字第8404880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4年10月2日
    主旨:貴局函為暫無負責醫師之衛生所,以支援醫師暫代看診之處理意見乙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八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健保醫字第八四0一二四三0號函。二、依全民健康保
       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依醫療法規定經核准設立之醫院、診所
       ,得申請為全民健康保險之門診特約醫院、診所。又衛生所既為醫療法所稱醫療機構
       之一,應依該法規定置負責醫師一人依法負其責任,如衛生所之負責醫師出缺時,應
       請省(市)衛生處(局)加強遴選或請省(市)立醫院調派具資格之醫師擔任,以符
       規定。在未完成遴派前,得由暫代醫療業務之支援醫師申請為全民健康保險之特約診
       所。
     三、至於山地離島地區無負責醫師之衛生所,擬以當地衛生局局長(具負責醫師資格者)
       名義與貴局簽約,並由該所之醫師(不具負責醫師資格之醫師但於衛生所執業者)或
       支援醫師提供醫療給付業務乙節,因其情況特殊,同意由貴局視期滿,得再申請健保
       特約;如係發生於全民健康保險實施之後,則應受「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
       及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痛定,自終止特約之日起一年內不得申請特約之限制
       。
     四、副本抄送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金門縣、連江縣衛生局、臺灣省各
       縣市衛生局、中央健康保險局、本署健保小組。(行政院衛生署84.10.02. 衛署健保
       字第八四0四八八0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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