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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則
醫事服務機構不得拒絕提供保險人相關查詢資料
第二則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將病患病歷分為「自費就診」及「全民健保特約給付」二項分別放置,並
拒絕提供供調自費就診病患之病歷,其行為是否違反全民健康保險法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84.10.14. 衛署健保字第84053884號
發文日期:民國84年10月14日
主旨:貴局函為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將病患病歷分為「自費就診」及「全民健保特約給付」二
項分別放置,並拒絕提供借調自費就診病患之病歷,是項行為是否違反全民健康保險
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八十四年八月廿三日健保醫字第八四0一三六五三號函。
二、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於主管機關或保險人因業務
需要所為之訪查或查詢、借調病歷、診療紀錄、帳冊、簿據或醫療費用成本等有關資
料,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故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不得以保險對象自費就診為由拒絕
提供。違者,應依同法第七十六條及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三
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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