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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健保特約醫療機構違反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規定,經健保局處糾正處分者,如 未有其他之違規事實,可免依醫政管理相關法規,處以停業或撤銷開業執照之處分 發文機關:中央健康保險局
    發文字號:中央健康保險局 84.10.16. 健保醫字第8401766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4年10月16日
    主旨:行政院衛生署函以臺灣省政府衛生處等衛生主管單任「為避免對違規之全民健康保險
       特約醫療機構處分過當,對於經本局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
       三十二條規定處以糾正者,如未有其他之違規事實,可免依醫政管理相關規定處以停
       業或撤銷開業執照之處分」乙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衛生署八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衛署醫字第八四0五三三四0號函副本辦理。
       (附影本乙份)
     二、嗣後對於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違規事證應請詳加查證,並予適法之處分。(中央健康保
       險局 84.10.16.健保醫字第八四0一七六六三號函)
       附件:
    主旨: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機構違反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三十二
       條規定,經中央健康保險局處糾正處分者,如未有其他之違規事實,可免依醫政管理
       相關法規,處以停業或撤銷開業執照之處分,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八十四年八月十八日八四衛三字第二六五0一號行政處分書辦理
       。
     二、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因違反醫政管理相關
       法規,經衛生主管機關停業或撤銷開業執照處分者,應予終止特約。為避免對違規之
       全民健康保險局特約醫療機構處分過當,對於經中央健康保險局糾正處分之醫療機構
       ,衛生主管機關請依主旨段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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