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代役男抽籤之「家屬」範圍 發文機關:內政部役政司發文字號:內政部役政司 73.12.26. 役司發字第44678號發文日期:民國73年12月26日 徵兵規則第四十二條暨附件二十七注意事項:「抽籤……其因故不能到場者,得委託年滿二十歲或已結婚之親屬代理」。該條文中所稱「親屬」,係以徵兵規則第十五條附件八兵籍表填列之家屬為準,其家屬填列範圍須依兵籍規則第三條附件三兵籍調製及填寫說明十二條第八款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