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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無負責醫師之衛生所,以支援醫師暫代看診之處理意見
發文機關:中央健康保險局
發文字號:中央健康保險局 84.12.07. 健保醫字第8402135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4年12月7日
主旨:有關暫無負責醫師之衛生所,以支援醫師暫代看診之處理意見乙案,業奉衛生署核釋
,轉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本(八十四)年十月二日衛署健保字第八四0四八八0五號函暨本
(八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衛署中健字第八四0七0四八三號函副本辦理。(檢附原
函影本各乙份)
二、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依醫療法規定經核准設立
之醫院、診所,得申請為全民健康保險之門診特約醫院、診所。又衛生所既為醫療法
所稱醫療機構之一,應依該法規定置負責醫師一人依法負其責任,如衛生所之負責醫
師出缺時,應請省(市)衛生處(局)加強遴選或請省(市)立醫院調派具資格之醫
師擔任,以符合規定。在未完成遴派前,得由暫代醫療業務之支援醫師申請為全民健
康保險之特約診所,惟其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中央健康保險局84.12.07. 健保醫
字第八四0二一三五二號函)
附件:
主旨:貴局函為暫無負責醫師之衛生所,以支援醫師暫代看診之處理意見乙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八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健保醫字第八四0一二四三0號函。二、依全民健康保
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依醫療法規定經核准設立之醫院、診所
,得申請為全民健康保險之門診特約醫院、診所。又衛生所既為醫療法所稱醫療機構
之一,應依該法規定置負責醫師一人依法負其責任,如衛生所之負責醫師出缺時,應
請省(市)衛生處(局)加強遴選或請省(市)立醫院調派具資格之醫師擔任,以符
規定。在未完成遴派前,得由暫代醫療業務之支援醫師申請為全民健康保險之特約診
所。
三、至於山地離島地區無負責醫師之衛生所,擬以當地衛生局局長(具負責醫師資格者)
名義與貴局簽約,並由該所之醫師(不具負責醫師資格之醫師但於衛生所執業者)或
支援醫師提供醫療給付業務乙節,因其情況特殊,同意由貴局視期滿,得再申請健保
特約;如係發生於全民健康保險實施之後,則應受「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
及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痛定,自終止特約之日起一年內不得申請特約之限制
。
四、副本抄送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金門縣、連江縣衛生局、臺灣省各
縣市衛生局、中央健康保險局、本署健保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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