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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有未依規定主動開立收據予保險對象之情事者,先函限期改善,並主動察 查後生效 發文機關:中央健康保險局
    發文字號:中央健康保險局 84.12.27. 健保醫字第8402371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4年12月27日
    主旨:貴分局轄區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有未依規定主動開立收據予保險對象之情事者,請先函
       該等醫事服務機構限期改善,並主動察查後生效,如逾期未改善者,即應依全民健康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暨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
       構合約第二十八條規定,予以糾正,請 查照。(中央健康保險局 84.12.27.健保醫
       字第八四0二三七一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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