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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取得藥商執照後,若其營業範圍包含兼營藥品零售業務時,是否應加入當地西藥商業同 業公會為會員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85.02.14. 衛署藥字第85007845號
    發文日期:民國85年2月14日
    主旨:關於取得藥商執照後,若其營業範圍包含兼營藥品零售業務時,是否應加入當地西藥
       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案,復請查照。
    說明:查藥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藥師之業務含藥品販賣或管理,而藥局係屬專業人員執
       業之場所,有別於藥商,且藥局兼營藥品零售業務,無須另行請領藥商許可執照,藥
       事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亦有規定,故非以藥商身分管理藥局。因此,本署認為無需強
       制加入西藥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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