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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與「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
之法律性質及相關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85.03.14. 衛署健保字第85012960號函(停止適用)
發文日期:民國85年3月14日
主旨:有關 貴局函請釋示「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與「全民健康保
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之法律性質及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本署八十五一月十一日衛署健保字第八四0七七二0二號函諒達。二、有關「全民健
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與「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之
法律性質部分,經本署法規委員會本(八十五)年二月十五日第八十次會議決議(如
附件一):「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係屬依據法律授權所訂定
之法規命令。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對於 貴局所核定事項如有不服,得申
請爭議審議,惟依現行全民健康保險第五條第三項規定,不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至於對於 貴局依法所為行政處分(例如罰鍰),則得依訴願法、行政訴訟法提起訴
願及行政訴訟。
三、另有關「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扣罰規定如何執行」
乙節,經交本署全民健保小組本年二月二十九日第三十五次會議決議(如附件二)如
下:經訪查查護違反規定者,縱未申報該違規個案費用,亦應扣罰。惟其額度,因無
申報行為可資確定,可由貴局研究依同性質案件平均申報費用額度扣罰。
四、本案請依上開二決議辦理。(行政院衛生署85.03.14. 衛署健保字第八五0一二九六
0號函)
〔依衛生福利部 104.10.21. 衛部保字第 1041260706號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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