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衛生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特約醫療院所補報之醫療費用,本局於收件之日起六十日內未完成核付者,不予暫付其醫療 費用 發文機關:中央健康保險局
    發文字號:中央健康保險局 85.03.18. 健保醫字第8500450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5年3月18日
    主旨:特約醫療院所補報之醫療費用,本局於收件之日起六十日內未完成核付者,不予暫付
       其醫療費用,請查照。
    說明:
     一、特約醫療院所補報之醫療費用期限,依合約書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凡於申請期限內
       二年內均可受理,至補報之醫療費用,如未能於收到補報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完成核
       付,為防杜弊端及審核作業需要,不予暫付其醫療費用。
     二、另為免因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分次補報醫療費用,增加行政作業困擾,對於有多次補報
       情形者,應通知改善,如未改善者,請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三十二條規定予以糾正。(中央健康保險局85.03.18. 健保醫字第八五00四五0
       八號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