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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約醫療院所補報之醫療費用,本局於收件之日起六十日內未完成核付者,不予暫付其醫療
費用
發文機關:中央健康保險局
發文字號:中央健康保險局 85.03.18. 健保醫字第8500450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5年3月18日
主旨:特約醫療院所補報之醫療費用,本局於收件之日起六十日內未完成核付者,不予暫付
其醫療費用,請查照。
說明:
一、特約醫療院所補報之醫療費用期限,依合約書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凡於申請期限內
二年內均可受理,至補報之醫療費用,如未能於收到補報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完成核
付,為防杜弊端及審核作業需要,不予暫付其醫療費用。
二、另為免因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分次補報醫療費用,增加行政作業困擾,對於有多次補報
情形者,應通知改善,如未改善者,請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三十二條規定予以糾正。(中央健康保險局85.03.18. 健保醫字第八五00四五0
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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