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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視屬眼科疾病,依規定保險對象罹患疾病時,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依健保醫療辦法提供診
療服務
發文機關:中央健康保險局
發文字號:中央健康保險局 85.04.10. 健保醫字第85002991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85年4月10日
一、行政院新聞局民意信箱處理小組本(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強內民字第0二三六號
簡便行文表轉本保險保險對象康○端女士八十五年一月十五日申訴函收悉。
二、弱視屬眼科疾病,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保險對象罹患疾病時,保
險醫事服務機構應依本保險醫療辦法提供診療服務;查 貴院眼科部「弱視門門」常
作之治療計有 C.A.M、 Synotophore、 Cheiroscope、驗光(含角膜幅度測試)等項
目,除驗光外,其餘項目於本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均有對應項目,依「全民健康保
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本保險給付範圍內所需之藥劑、
治療材料及其他屬於保險給付項目,除本保險規定之特定材料外,額得囑保險對象自
費。
三、貴院要求保險對象自行負擔其女弱視治療費用乙節,有違本保險相關規定,請通知保
險對象退費,並向本局台北分局補報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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