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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約診所如聘有藥事人員提供藥事服務者,其調劑部門之設備及藥事人員資格應符合本保險
特約藥局之標準;其已特約者,應於續約時符合該標準
發文機關:中央健康保險局
發文字號:中央健康保險局 85.10.16. 健保醫字第8502255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5年10月16日
主旨:貴會建議診所設置藥局,不應比照健保特約藥局設置標準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八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八五)全醫聯字第五六九號函。二、依據行政院衛
生署八十五年四月十日衛署健保字第八五0一八二二二號令公布之「全民健康保險醫
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五條之一條文第一項規定:特約診所如聘有藥事人員
提供藥事服務者,其調劑部門之設備及藥事人員資格應符合本保險特約藥局之標準;
其已特約者,應於續約時符合該標準。
三、為齊一藥局之調劑作業水準及保障本保險對象權益,診所設置藥局,仍請依前開規定
辦理。(中央健康保險局85.10.16. 健保醫字第八五0二二五五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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