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有關建議行政院衛生署就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六條之批號或出廠日期進一步規範其標示方
式乙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86.1.9.衛署藥字第86006705號
發文日期:民國86年1月9日
主旨:有關建議本署就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六條之批號或出廠日期進一步規範其標示方式
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台北市化粧品商業同業公會八十五年四月廿五日北市粧商茂字第一一九號函辦理。
二、有關化粧品出廠日期或保存期限之標示,除應依本署85.05.15衛署藥字第八五0二六
八五九號公告辦理外,得標示為○○年○○月。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