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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其已特約者」,係指該條文公告前已與健保局 特約之診所,包括聘有藥事人員及未聘有藥事人員者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86.02.26. 衛署健保字第86004391號函(停止適用)
    發文日期:民國86年2月26日
    主旨:「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五條之一第一項後段所稱「其已特
       約者」,係指該條文公告前已與健保局特約之診所,包括聘有藥事人員及未聘有藥事
       人員者,復請 查照。
    說明:復貴會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86)全醫聯字第0四四號函。(行政院衛生署86.02.
       26. 衛署健保字第八六00四三九一號函)
       〔依衛生福利部 104.10.21. 衛部保字第 1041260706號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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