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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保特約藥局之資格及條件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86.03.20. 衛署健保字第86013036號函(停止適用)
發文日期:民國86年3月20日
一、貴會八十六年三月六日(86)北市藥師甫字第八六0六三號函收悉。二、有關申請為
全民健保特約藥局之資格及條件,依「全民健康保險特約要點」第三點規定如下:
(一)應符合藥事法規定經核准設立,由藥師或藥劑生親自主持。
(二)主持藥師或藥劑生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1.執業滿二年以上,且曾接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繼續教育四十小時以上。
2.於最近五年內,在教學醫院執業滿二年以上。
三、至特約診所藥師之受聘條件乙節,依本署八十五年四月十日衛署健保字第八五0一八
二二二號令增訂發布之「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五條之一第
一項規定:特約診所如聘有藥事人員提供藥事服務者,其調劑部門之設備及藥事人員
資格應符合本保險特約藥局之標準;其已特約者,應於續約時符合該標準。復依本署
八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衛署健保字第八六00四三九一號函釋,上開規定所稱「其已
特約者」,係指該條文公告前已與健保局特約之診所,包括聘有藥事人員及未聘有藥
事人員者。(行政院衛生署86.03.20. 衛署健保字第八六0一三0三六號函)
〔依衛生福利部 104.10.21. 衛部保字第 1041260706號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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