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燙髮用劑中以硫醇基乙酸或其鹽類及酯類(THIOGLYCOLLIC ACIC,ITS SALTS AND ESTE
RS)及副胱氨酸類(CYSTEINE)為主成分之冷燙二劑式基準及其發證方式。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86.05.20. 衛署藥字第86030828號 發文日期:民國86年5月20日主旨:公告修正燙髮用劑中以硫醇基乙酸或其鹽類及酯類(THIOGLYCOLLICACIC ,ITS SALT S AND ESTERS)及副胱氨酸類(CYSTEINE)為主成分之冷燙二劑式基準(詳如附表) 及其發證方式。 說明: 一、依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條。 二、關於以 THIOGLYCOLLIC ACID, ITS SALTS AND ESTERS 及 CYSTEINE 為主成分之冷 燙二劑式基準,業經本署分別於七十五年十月二十一日衛署藥字第六二0七四號及七 十七年一月八日衛署藥字第六九六八七七號公告在案。 三、自公告之日起對於製造或輸入同一製造廠、相同主成分及劑型之冷燙劑,本署僅核發 含藥化粧品許可證一張,即「以 THIOGLYCOLLICACID 為主成分者,許可證之成分欄 予記載為 NOT MORE THAN 8.0% W/V andnot less than 2.0% w/ v,以 CYSTEIN E 為主成分者,予記載為 NOTMORE THAN 7.5% AND NOT LESS THAN 3.0%」。 四、凡持一張以上含相同主成分及劑型之冷燙許可證廠商,應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前辦理變更為一證,其未辦理者許可證有效期間屆滿不准展延,由本署逕予公告註銷 。 五、至其標籤、仿單或包裝應刊載之事項,仍應依本署八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衛署藥字第 八四0五六0二二號公告辦理。 六、市售燙髮用劑之抽驗或品質調查,其品質基準依本公告辦理。 燙髮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