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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或輸入未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之化粧品(一般化粧品)中眼線及睫毛
膏類產品,得免予申請備查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87.5.20.衛署藥字第87031871號
發文日期:民國87年5月20日
主旨:公告製造或輸入未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之化粧品(一般化粧品)中眼線及睫毛膏類產
品,得免予申請備查,以資簡化。自即日起實施。依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七條
第二項及第十六條第二項。
說明:
一、有關製造或輸入一般化粧品,除眼線及睫毛膏類仍應申請備查外,其餘之一般化粧品
均免予申請備查,業經本署於八十四年五月三日以衛署藥字第八四○二四一一一號公
告實施在案。
二、免予申請備查之一般化粧品,其標籤、仿單或包裝之標示不得誇大或涉及療效,違者
以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六條之規定,依同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論處。至其衛生
標準,仍應符合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及其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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