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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化粧品中「貼鼻皮膚清潔膠布」製品之用途及注意事項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87.7.8.衛署藥字第87041291號
發文日期:民國87年7月8日
主旨:公告化粧品中「貼鼻皮膚清潔膠布」製品之用途及注意事項(詳如附件),自即日起
實施。
依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六條。
說明:
一、為安全使用「貼鼻皮膚清潔膠布」製品及防止副作用發生,以保護消費者,特規定其
標籤、仿單或包裝上應加刊其用途及使用注意事項。
二、本公告前已流入市面產品,其標籤、仿單或包裝,應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自
行依所規定事項加刊,不須向本署報備。
三、自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凡未依本公告規定刊載者,以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六
條之規定,依同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論處。
附件:
一、用途:清潔粉刺。
二、注意事項:
(一)每次使用時間不得超過十五分鐘,一星期只可使用一至二次,使用間隔應在三天
以上。
(二)皮膚有下列情形者,請勿使用此類產品:
1.皮膚曬傷脫皮。
2.皮膚受傷、紅腫、有傷口。
3.青春痘(面皰)。
4.皮膚過敏或具有敏感型肌膚。
5.濕疹。
6.臉部乾燥。
7.對貼布或絆創膏易發生過敏或易產生刺激反應者。
8.皮膚有任何不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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