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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公告染髮第二劑HYDROGEN PEROXIDE 成分及三種止汗制臭劑ALUMINUM CH-LOROHYDR ATE等成 分為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之基準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87.7.17.衛署藥字第87041680號
    發文日期:民國87年7月17日
    主旨:公告染髮第二劑HYDROGEN PEROXIDE 成分及三種止汗制臭劑ALUMINUM CHLOROHYDR AT
       E 等成分為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之基準(詳如附表一、二)。自即日起實施。
    依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條。
    公告事項:
     一、自公告之日起,凡未符合本公告基準規定者,應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本署
       申請處方變更登記或繳銷許可證,逾期未辦理者,許可證由本署逕予公告註銷。
     二、原領有輸入含藥化粧品許可證依本公告申請處方變更登記時,無須檢附出產國家許可
       製售之證明文件。
       附表一:
       染髮第二劑(氧化劑)
       附表二:
       止汗制臭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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