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公告染髮第二劑HYDROGEN PEROXIDE 成分及三種止汗制臭劑ALUMINUM CH-LOROHYDR ATE等成
分為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之基準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87.7.17.衛署藥字第87041680號
發文日期:民國87年7月17日
主旨:公告染髮第二劑HYDROGEN PEROXIDE 成分及三種止汗制臭劑ALUMINUM CHLOROHYDR AT
E 等成分為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之基準(詳如附表一、二)。自即日起實施。
依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條。
公告事項:
一、自公告之日起,凡未符合本公告基準規定者,應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本署
申請處方變更登記或繳銷許可證,逾期未辦理者,許可證由本署逕予公告註銷。
二、原領有輸入含藥化粧品許可證依本公告申請處方變更登記時,無須檢附出產國家許可
製售之證明文件。
附表一:
染髮第二劑(氧化劑)
附表二:
止汗制臭劑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