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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應依規定提供藥事服務作業及加強藥物諮詢服務之相關事宜 發文機關:中央健康保險局
    發文字號:中央健康保險局87.8.5. 健保醫字第87020279號
    發文日期:民國87年8月5日
    主旨:為保障本保險對象「用藥安全」及「知藥」之權利,請加強督導所轄特約醫事服務機
       構確實依照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五條藥事服務相關規定,執行藥
       事服務作業及加強藥物諮詢服務,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為保障保險對象用藥安全,藥劑之容器
       或包裝上應載明保險對象姓名、性別、藥品名稱、數量、天數、劑量、服用方法、藥
       局地點、名稱、調劑者姓名及調劑年、月、日等資料。
     二、貴轄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如經保險對象反映有未依規定提供藥事服務作業者,應先洽請
       改善。如仍未改善時,依據全民健康保險約特醫事服務機構合約及全民健康保險醫事
       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應予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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