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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診所聘用之藥事服務人員繼續教育事宜案之執行疑義 發文機關:中央健康保險局
    發文字號:中央健康保險局87.8.27.健保醫字第87024001號
    發文日期:民國87年8月27日
    主旨:有關 鈞署函示診所聘用之藥事服務人員繼續教育事宜案之執行疑義,敬請 鋻核。
    說明:
     一、依據 鈞署八十七年八月六日衛署健保字第八七0四二三七六號函辦理。
     二、依 鈞署八十六年一月十七日醫藥界之協商會議決議,台北市及高雄市診所聘用藥事
       人員之繼續教育補正期限,於八十七年三月一日前即已屆滿,後因中華民國醫師公會
       全聯會要求比照衛生所藥事人員繼續教育補正之展延,爰將補正期限再展延至八十七
       年三月三十日。惟依前函所示,北、高兩市診所聘用之藥事人員繼續教育補正得再延
       至八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而台灣省實施醫藥分業之縣市(自八十七年三月十日起分
       批公告),其診所聘用之藥事人員之繼續教育,則仍依鈞署八十七年六月十八日衛署
       藥字第八七0二二六八三號示原則辦理(即應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
       管理辦法」第五條之一辦理)。二者步調不一。
     三、以上各項函示,本局基於執行之實務層面與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適用之平衡觀點特函陳
       釋示以為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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