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衛生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業經修正發布 施行,至尚未核定之案件暨處理中之申復案能否追溯適用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87.11.23. 衛署健保字第87067128號(停止適用)
    發文日期:民國87年11月23日
    主旨:「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業經本
       署修正發布施行(發布令諒達),至貴局尚未核定之案件暨處理中之申復案件能否追
       溯適用一節,俟有爭議產生時,再視個案由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審議,復請
       查照。
    說明:復貴局八十七年九月十八日健保醫字第八七0二六0五七號函。
       〔依衛生福利部 104.10.21. 衛部保字第 1041260706號自即日停止適用〕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