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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含藥化粧品中含 "SALICYLIC ACID 0.2%– 1.5% "成分製品其標籤、仿單或包裝應加
刊注意事項「不得長期使用接觸於皮膚,三歲以下嬰孩不得使用」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88.1.11.衛署藥字第88003910號
發文日期:民國88年1月11日
主旨:公告含藥化粧品中含 "SALICYLIC ACID 0.2%– 1.5% "成分製品其標籤、仿單或包
裝應加刊注意事項「不得長期使用接觸於皮膚,三歲以下嬰孩不得使用」。自即日起
實施。
依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六條。
說明:
一、為安全使用含SALICYLIC ACID製品及防止副作用發生,以保護消費者,特規定其標籤
、仿單或包裝上應加刊使用注意事項。
二、本公告前已流入市面產品,其標籤、仿單或包裝,應於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前自行依
所規定事項加刊,不須向本署報備。
三、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凡未依本公告規定刊載者,以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六
條之規定,依同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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