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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防曬劑「 Octocrylene」成分為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之基準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88.5.11.衛署藥字第88027531號
發文日期:民國88年5月11日
主旨:公告防曬劑「 Octocrylene」成分為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之基準(詳如附表)
。自即日起實施。
依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條。
公告事項:
一、自公告之日起,製造或輸入含該成分之防曬劑應向本署申請查驗登記,經核准並發給
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
二、凡未符合公告基準規定者,應於八十八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向本署申請處方變更登記或
繳銷許可證,逾期未辦理者,許可證由本署逕予公告註銷。
附表:防曬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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