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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防曬劑“ Zinc oxide ”成分為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之基準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89.06.13. 衛署藥字第89033974號
發文日期:民國89年6月13日
主旨:公告防曬劑“ Zinc oxide ”成分為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之基準(詳如附表)
,自即日起實施。
依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條。
公告事項:
一、自公告之日起,製造或輸入含該成分之防曬劑,應向本署申請查驗登記,經核准並發
給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
二、凡未符合本公告基準之規定者,應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本署申請處方變
更登記或繳銷許可證,逾期未辦理者,許可證由本署逕予公告註銷。
三、原領有輸入含藥化粧品許可證,依本公告申請處方變更登記時,無須檢附出產國家許
可製售之證明文件。
附表:
防曬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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