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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燙髮用劑中以硫醇基乙酸或其鹽類及酯類為主成分之冷燙二劑式基準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89.06.29. 衛署藥字第89037945號
發文日期:民國89年6月29日
主旨:公告修正燙髮用劑中以硫醇基乙酸或其鹽類及酯類(Thioglycolicacid,its Salt an
d esters)為主成分之冷燙二劑式基準(詳如附表),自即日起實施。
依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條。
公告事項:
一、有關燙髮用劑以硫醇基乙酸或其鹽類及酯類為主成分之冷燙二劑式基準,前經本署於
七十五年十月二十一日以衛署藥字第六二0七二四號公告實施在案,茲為應實際管理
之需,特予公告修正之。
二、有關冷燙劑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刊載之事項,仍應依本署八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衛
署藥字第八四0五六0二一號公告之規定辦理。三、濃度 8.0%以上至11.0%,於產
品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加刊「限由領有男子理髮或女子美髮技術士人員對消費者使
用」字樣,未加刊者,則以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六條之規定,依同條例第二十
八條規定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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