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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防曬劑“ Oxybenzone ”成分為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之基準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89.08.01. 衛署藥字第0890009622號
發文日期:民國89年8月1日
主旨:公告修正防曬劑“ Oxybenzone ”成分為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之基準,自即日
起實施。
依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條。
說明:有關防曬成分“ Oxybenzone(Benzophenone- 3)” 為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
品之基準,前經本署於七十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以衛署藥字第五三九七四七號公告實施
在案,茲為應實際管理之需,將其限量由 5%提高至 6%,用途及其他規定仍依前公
告辦理,特予公告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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