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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函詢藥局負責管理之藥事人員不在場時,由已登錄在其他執業處所之藥事人員販售指示藥及 成藥,擬依違反藥師法第十一條之規定處分乙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89.09.13. 衛署藥字第0890014786號
    發文日期:民國89年9月13日
    主旨:有關函詢藥局負責管理之藥事人員不在場時,由已登錄在其他執業處所之藥事人員販
       售指示藥及成藥,貴府擬依違反藥師法第十一條之規定處分乙案,請依事實認定後依
       權責辦理。請查照。
    說明:復貴府八十九年九月五日府衛四字第八九0八00九八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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