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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函轉藥劑生公會陳述:中央健康保險局查訪健保特約藥局認定有違反「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七十二條」及「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七款」之規定且
處以停約之處分,貴局就中央健康保險局訪查之書面資料,是否應依藥師法第二十一條之規
定予以停業處分?是否涉及一罪二罰乙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89.09.20. 衛署藥字第0890012343號
發文日期:民國89年9月20日
主旨:有關貴局函轉貴縣藥劑生公會陳述:中央健康保險局查訪健保特約藥局認定有違反「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七十二條」及「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三十
四條第七款」之規定且處以停約之處分,貴局就中央健康保險局訪查之書面資料,是
否應依藥師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予以停業處分?是否涉及一罪二罰乙案,復如說明段
,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八九桃衛四字第八九一七六九九號函。
二、查「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七十二條」及「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
三十四條第七款」,係基於保險人與特約藥局間之特約關係,其處罰對象為特約藥局
;地方衛生機關以藥師於業務上有不正當行為而處分,係基於主管機關對醫事專業人
員之管理,其處罰對象為藥師,二者處罰之目的及性質不盡相同,應不屬一罪二罰之
情形。
三、若藥事人員係藥劑生,其處理請依本署八十七年十月十三日衛署藥字第八七0五三二
二九號函規定辦理。檢附該函影本乙份,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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