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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函詢藥事人員是否於緊急救護、或經事先報備可相互支援執行藥品調劑業務乙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90.04.23. 衛署藥字第0900025558號
發文日期:民國90年4月23日
主旨:有關貴局函詢藥事人員是否於緊急救護、或經事先報備可相互支援執行藥品調劑業務
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九十年四月十三日九十北衛藥字第二六0四一號函。
二、依藥師法第十一條規定,「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又
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藥師執行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藥品調劑業
務,………。其不在時,應有暫停受理調劑之標示」。
三、復查藥事法規尚無藥事人員支援報備之規定,故藥事人員執行調劑業務仍需符合上開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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