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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歸國僑民役男返國就學,符合緩徵條件期間,計算在台居留時間疑義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役政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役政署 92.04.16. 役署徵字第0920006355號
發文日期:民國92年4月16日
(1)役男緩徵係對於應受徵兵處理之役男,為維護其能繼續就學,給予延緩辦理徵集為目
的;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歸國僑民之役齡男子返國就學者,在符合緩徵條件之期間,不列入
前項居住時間計算。因歸國僑民訂有在台居留滿一年始予辦理徵兵處理之規定,故上
述規定,並非指其在學必須依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 11 條之規定辦理緩徵手
續,而係予審核在學條件及計算其住滿一年之依據,不合緩徵條件者,如逾三十三歲
仍在學,即予計算在台居留時間。
(2)依 91 年 12 月 30 日修正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之規定,已無「僑生
」之規定,故凡僑民返國就學者,均應回歸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所訂就學緩徵
條件;至修正前自行返國就學者,基於有效法規適用原則,均應依現行規定辦理。
(3)至「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申請緩徵作業程序」為對經由僑務委員會輔導返國就學僑
生所為之規範,並於其畢業或因故離校時,由學校通知各該生戶籍地直轄市、縣(市
)政府,與新修正「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之規定無牴觸;由於歸國
僑民役男服兵役有特別規定,管理上必須較為周全,渠自十九歲後,凡在台原有戶籍
或初設戶籍者,即應建立基本資料,在學者請其檢附在學證明,列冊管理,每年定期
清查,並透過現行戶籍異動通報作業,應足可防止漏徵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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