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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函詢藥事人員是否准予參予醫療團體義診藥品調劑工作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92.03.10. 衛署藥字第0920011312號
    發文日期:民國92年3月10日
    主旨:有關貴局函詢藥事人員是否准予參予醫療團體義診藥品調劑工作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92年 1月28日北衛藥字第0920003637號函。
     二、基於推廣公共衛生業務及義診服務需求,藥事人員參與醫療團體義診服務,執行藥品
       調劑工作,尚無違以藥師法第11條之規定相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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