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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防曬劑“2,2,Methylene-bis-6-(2H-benzotriazol-2-y1) -4-( tetramethyl-butyl
)1,1,3,3-phenol“成分為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之基準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92.03.27. 衛署藥字第0920315982號
發文日期:民國92年3月27日
主旨:公告防曬劑“ 2,2,Methylenebis6( 2Hbenzotriazol2y1) 4(
tetramethylbutyl) 1,1,3,3phenol“成分為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
劇藥品之基準 (詳如附表),自即日起實施。
依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七條及第二十條。
公告事項:
一、自公告日起,製造或輸入含該成分之防曬劑,應向本署申請查驗登記,經核准並發給
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
二、凡未符合本公告基準規定之含藥化粧品許可證,應於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署申
請處方變更登記或繳銷許可證,逾期未辦理者,許可證由本署逕予公告註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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