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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落實僑民服役管理應注意事項案,有關針對未依限提具相關僑民證明文件者,宜否依規定辦 理徵處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役政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役政署 93.03.29. 役署徵字第0930006279號
    發文日期:民國93年3月29日
      (1)按本署前開函之目的乃為落實僑民管理,促請基層役政單位對依規定列管之僑民,應
       行定期清查並鑑定原有身分是否持續,以據為依法辦理徵兵處理,合先敘明。
      (2)另有關歸國僑民,依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 3 條及第 4 條規定,
       居留屆滿一年後,依法應履行兵役義務者,始得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 9 條規定「
       限制其出境」,其作業方式,宜由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
       )政府,函請本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依法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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